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安永),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用名安永)买卖合同一案中,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2.1873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解涛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