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

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与西藏众合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241号
原告: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再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康,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众合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汉族,西藏众合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西藏日喀则市。
原告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与被告西藏众合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 131元,减半收取18 565.5元,由原告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巴琼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索那普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