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

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与顺吉石粉场、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住所地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吉石粉场,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
经营者:**,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经商,现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01201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乡嘎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130229197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雅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顺吉石粉场、西藏尚铖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铖公司)、西藏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雅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顺吉石粉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尚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佳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坚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雅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雅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上诉人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650元,由上诉人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建川
审判员永青措姆
审判员拉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