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内0103民初1508号
原告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右翼后旗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察右后旗白镇馨园梦雅宾馆、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计2980元,由原告内蒙古富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剑平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