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宁0104执3206号
***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12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32510.86元、违约金9753.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