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3民初1244号
原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宽城区恩美医院。
经营者:孙丽。
原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恩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