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5366号

原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8242145627。

法定代表人: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589928214B。

负责人:韩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澳奇集团)与被告***、第三人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澳奇济南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澳奇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澳奇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吉林澳奇集团工程款及利息100640元。2.依法判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吉林澳奇集团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640元为本金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4月3日以吉林澳奇济南公司的名义与莱芜鲁能开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吉林澳奇济南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李化雨、董玉帅进行施工,因***擅自将发包人开源公司预付工程款领取并据为己有,并未给实际施工人李化雨、董玉帅结算工程款,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116民初1280号和(2019)鲁0116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定吉林澳奇集团和吉林澳奇济南公司为***所欠李化雨和董玉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责任,以上判决书吉林澳奇集团已经履行,***的行为给吉林澳奇集团造成的损失,吉林澳奇集团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至法院。

***缺席,未答辩。

吉林澳奇济南公司述称,吉林澳奇集团所诉属实,对吉林澳奇集团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吉林澳奇集团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开关柜、电器生产、销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吉林澳奇济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开关柜、电器销售。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鲁0116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开源电力公司(甲方)与澳奇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经质证,合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澳奇济南分公司的名义签订《35KV高庄站10KV坡草洼延伸工程施工合同》,被任命为施工现场代表,并加盖公章,其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是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澳奇济南分公司承担,因此,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辩称与***只是合作关系,与澳奇济南分公司无法律关系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作为澳奇济南分公司的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为董玉帅出具工程结算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虽然《欠条》上未加盖澳奇济南分公司公章,加盖的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但本院(2018)鲁1202民初3714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涉案工程的承包方不是济南力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签字可认定为澳奇济南分公司的行为,因此,澳奇济南分公司应当对涉案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对于董玉帅诉请的澳奇济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澳奇济南分公司作为澳奇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澳奇公司负担。因此,对于董玉帅诉请的澳奇公司支付工程款147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董玉帅主张的利息问题,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澳奇济南分公司、澳奇公司的迟延给付给董玉帅造成了利息损失,因此自欠条书写日期2016年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董玉帅工程款14740元及利息(以147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玉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书作出后,吉林澳奇集团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董玉帅工程款10000元、7633元。并因此向交通银行支付手续费10元。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31日以相同的理由作出(2019)鲁0116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李化雨工程款6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化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书作出后,吉林澳奇集团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21日支付李化雨工程款30000元、53007元。并因此向交通银行支付手续费20元。

吉林澳奇集团主张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的两份生效判决书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令吉林澳奇集团及吉林澳奇济南公司为其所欠李化雨和董玉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责任,上述判决书吉林澳奇集团均已履行,因***的表见代理行为实际是无权代理,由此给吉林澳奇集团造成的损失,吉林澳奇集团有权追偿,故引起本案诉讼。对此吉林澳奇集团述称:***仅与第三人曾经合作过,除此之外无任何法律关系,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授权材料的情况下其持有公章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系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吉林澳奇济南公司述称:我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因***系国家电网某领导的儿子,因此,吉林澳奇集团为承揽工程施工的业务,同意济南分公司与***个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且济南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所有手续均有***持有,包括网银亦有***控制使用;但一年的合作期限到期后***一直未退回分公司的公章及相关手续,经多次联系***未果,直到2017年夏天***通过案外第三人将公章等手续归还给分公司;因分公司负责人已经几次更换,也搬过两次家,合作协议找不到了。庭审中吉林澳奇集团对上述事实表示知情,并称该集团公司也在一直到***索要,但***一直躲避。

本院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公司的意思表示应根据加盖公司印章的行为去认定。自2012年4月吉林澳奇济南公司成立至2017年夏天长达5年之久的期限内,该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手续均由***持有并控制,对此吉林澳奇集团与吉林澳奇济南公司均是明知的,此种情形下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是吉林澳奇济南公司对***的无限授权,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吉林澳奇济南公司和其设立公司即吉林澳奇集团承担。吉林澳奇集团主张***与吉林澳奇济南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但未提交合作协议予以证实,对此吉林澳奇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基于合作关系也不能放任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被任意使用,亦应对公章的使用、期限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担进行具体约定。吉林澳奇集团未提交证据证实与***之间存在合作协议,其向***追偿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