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4282号之二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五路以南D9b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然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澳奇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南洋电气辽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苏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