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一初字第031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华威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