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申请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624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辽062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24执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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