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康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吴忠康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302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康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利华街与秦渠交汇处上桥人家小区S-1号9层。
法定代表人:陈怡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涛,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板桥村。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7632.5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息,时间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1元,案件执行费6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3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盖宁军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杜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