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康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吴忠康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鑫盈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3民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陈怡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纲,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牛立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回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生荣,男,回族,1960年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生兵,男,回族,1977年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上诉人宁夏***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盈商贸有限公司、***、杨生荣、杨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6)宁03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2016年8月24日庭审后,于2016年8月30日依职权进行调查,并以此认定被上诉人***、杨生荣与上诉人宁夏***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但该调查笔录并未进行质证,属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6)宁03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永生
代理审判员  马春燕
代理审判员  何 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