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5民初660号
原告:***,男,200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县绥阳林业局,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王道发,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黑龙江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西十一条路西侧办公楼505、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道发,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