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8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17E-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04196。
法定代表人:彭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斌,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19层04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39632006E。
法定代表人:张浩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和,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波,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视公司)与上诉人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万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瑞视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三项;三、改判甘肃万通公司向深圳瑞视公司赔偿损失1406165.25元,与深圳瑞视公司应退回的货款相抵后,甘肃万通公司应赔偿损失99190.55元。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不支持赔偿深圳瑞视公司因被迫解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是错误的,深圳瑞视公司应向案外人支付的违约金等损失应由甘肃万通公司承担:根据深圳瑞视公司与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公司)采购合同约定,深圳瑞视公司如不履行合同解约,则应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和拒绝收货违约金,拒绝收货违约金为393883.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按一个月计算为196941.75元,合计590825.25元,这部分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是预期确定的损失,深圳瑞视公司主张该部分损失有事实依据。甘肃万通公司违约私下直接与小鸟公司签约并采购设备,后来又直接提出解除与深圳瑞视公司的采购合同,致使深圳瑞视公司与小鸟公司采购合同己无法履行,深圳瑞视公司也不可能再接受小鸟公司的货物,按双方合同9.3条规定,拒绝收货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2625890元,15%的违约金即为393883.5元;按合同9.4条规定,深圳瑞视公司逾期支付第二笔货款的,应按照未支付货款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深圳瑞视公司应支付的第二笔货款为1312945元,如按较低期限一个月计算,滞纳金为196941.75元,两项合计为590825.25元。这两项费用在深圳瑞视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按合同是确定应支出的赔偿费用,即属于预期确定的损失,该损失应由甘肃万通公司负责赔偿,因此甘肃万通公司还应赔偿深圳瑞视公司因合同解除导致赔偿案外人的损失590825.25元。二、甘肃万通公司应赔偿深圳瑞视公司损失为1406165.25元,与深圳瑞视公司应退还货款1306974.70元相互抵消后,甘肃万通公司应赔偿深圳瑞视公司损失99190.55元,赔偿损失与退还货款均为支付金钱,一审判决将两项支付义务分列后不予抵消是错误的,在甘肃万通公司应赔偿深圳瑞视公司损失的情况下,深圳瑞视公司无义务退还货款。
针对深圳瑞视公司的上诉,甘肃万通公司辩称,一、2017年11月3日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之后,深圳瑞视公司违约导致《产品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不能履行,其预期利润损失815340元应由自己承担。2017年11月3日深圳瑞视公司与甘肃万通公司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签订表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7年11月3日双方履行合同的现实情况为基础,继续履行《产品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由深圳瑞视公司继续供应剩余价值10380617元的产品。2017年11月3日,即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当日,甘肃万通公司首期款支付比例已经达到22.78%,符合约定条件;由于第一份及第二份《补充协议》并未对货款支付条款进行修改,因此第二期40%的货款应当按照原《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支付,即“发货前一日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给乙方”,基于该条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履行第二期货款支付义务的前提是深圳瑞视公司通知总额为10380617元产品的发货时间,甘肃万通公司按其通知的发货时间在前一日支付剩余37.22%的货款,即3863628.5元。但是深圳瑞视公司在一审期间仅仅提交了三份采购合同,总金额仅为5685100元,分别是小鸟公司视频处理器采购合同、中星公司视频解码器采购合同以及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音箱功放采购合同,这些证据足以说明第二期货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深圳瑞视公司没有可能通知总额为10380617元货品的发货时间。2017年11月3日《补充协议》签订后,深圳瑞视公司不仅没有在合理时间向甘肃万通公司通知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总价值10380617元产品的发货时间,反而在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后的第二日即11月4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联想电脑及操作台,该两项设备占第二份《补充协议》所确定合同总金额的29.1%和4.4%;于2017年11月5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其已经终止与中星公司的合同,要求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中星公司视频解码器,该设备占第二份《补充协议》所确定合同总金额的17%;于2017年11月10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小鸟视屏处理器,同意将其已经支付给小鸟公司的预付款787767元转做甘肃万通公司货款,同意其与小鸟公司的协议终止,该设备占第二份《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合同总金额的25.2%,至此,在第二份《补充协议》签署后的7日内,在甘肃万通公司首期货款支付比例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深圳瑞视公司明确通知停止供应的产品有四种,总金额占第二份《补充协议》所确定金额的75.7%,由此可见,深圳瑞视公司所述“但此后经深圳瑞视公司多次催促,甘肃万通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并不存在,深圳瑞视公司根本没有按约定采购总价值10380617元的产品,所以不可能向甘肃万通公司通知全部货品的具体发货时间,甘肃万通公司关于第二期37.22%货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甘肃万通公司并无违约行为;《产品购销合同》及二份《补充协议》被解除的原因是深圳瑞视公司违约在先,一审法院以“未按约定支付首期20%及第二期40%货款”为由认定甘肃万通公司违约在先明显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二、深圳瑞视公司证明预期利润损失为815340元的证据不应采信。1.中星公司视频解码器采购合同违反区域代理协定,被中星公司兰州代理商举报,事实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因此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停止供应,该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深圳瑞视公司。首先,该合同关于交货地址、收货人、交货时间、售后维保的约定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有重大疑问,一审法院未予审查。该采购合同约定的收货人是深圳瑞视公司郑州办事处,地址是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孵化2号楼A座16楼1606号,指定联系人为宁甲长,经查询并无深圳瑞视公司郑州办事处注册信息。该采购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8周内”,该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0月18日,与本案《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时间2017年10月30日有很大的出入。该合同存在多处疑问,并不能确定其唯一用途就是甘肃万通公司兰州市项目,该证据不应采信。其次,中星公司有严格的区域代理制度,针对兰州地区产品的销售、安装及维保必须由该区域代理商甘肃万维完成,深圳瑞视公司提交的中星公司解码器采购合同约定交货地址为河南郑州,该合同对应的产品不可能销售给兰州市的客户。甘肃万通公司在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申请对深圳瑞视公司与中星公司合同签署情况以及产品约定使用区域进行调查,但是一审法院并未准许。第三,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其已经终止与中星公司的合同,要求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中星公司解码器。2.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音箱功放采购合同不应采信,该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应由深圳瑞视公司负责。首先,该合同关于交货地址、收货人、交货时间、售后维保的约定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有重大疑问,一审法院未予审查。第二,即便假设该音响功放采购合同是针对兰州项目(虽然甘肃万通公司坚持认为不是),但该合同不能履行也是深圳瑞视公司故意违约所致,与甘肃万通公司无关。截止2017年11月10日,深圳瑞视公司已经单方面通知甘肃万通公司停止供应小鸟公司视屏处理器以及中星公司视频解码器,同时明确通知退出除了功放音箱之外的其他所有采购。因此在2017年11月10日,仅剩余秦皇岛嘉韵电器有限公司的音箱功放合同需要履行,甘肃万通公司此前累计支付给深圳瑞视公司的货款为2364741.7元,扣除深圳瑞视公司支付给小鸟公司的787767元,货款余款应有1576974.7元(中星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深圳瑞视公司全额退回预付款439764元),深圳瑞视公司将该批音箱产品供应给甘肃万通公司的价格为1311000元,其采购成本仅为783840元,甘肃万通公司等于在11月10日已经足额支付了1311000元功放音箱货款,甚至还多付了265974.7元。在此情形下,深圳瑞视公司本应完成该产品的采购及交付义务,但是深圳瑞视公司却故意拖延不履行合同,肆意扩大损失,逼迫甘肃万通公司另行采购,因此该合同是否有预期利润,是否产生违约责任,都与甘肃万通公司无关,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全部驳回。三、深圳瑞视公司关于违约损失590825.25元的上诉请求自相矛盾,应当全部驳回。深圳瑞视公司主张违约损失590825.25元,是以小鸟公司的视频处理器采购合同为依据,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深圳瑞视公司于当日向小鸟公司支付预付款787767元。事实上,针对该合同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分别向甘肃万通公司、北京小鸟发出通知,同意其与小鸟公司的协议终止,其支付的预付款转做甘肃万通公司货款。深圳瑞视公司对预付款认定未提任何异议,仅提出预期违约赔偿,自相矛盾,应全部驳回。四、深圳瑞视公司在一审阶段存在虚假举证,虚假陈述的情况,恳请合议庭对其诚信度作出综合评判,对其提交的存疑证据不予采信。1.深圳瑞视公司在第一次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合同签订后,深圳瑞视公司按合同准备了设备货物(金额17647417元)”;但是深圳瑞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仅提交了三项产品的采购合同(金额5685100元),而且其中两份与本案无关,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2.深圳瑞视公司在2018年4月26日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书》中主张,其支付给中星公司的预付款439764元已经被没收,要求甘肃万通公司赔偿。但是该预付款早在2017年11月10日,已经由中星公司退还给深圳瑞视公司,相关合同已经解除,深圳瑞视公司在收到退款的情况下,虚假举证,隐瞒事实,意图获取额外赔偿。综上所述,2017年11月3日《补充协议》签订后,深圳瑞视公司不仅没有在合理时间向甘肃万通公司通知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总价值10380617元产品的发货时间,反而在2017年11月10日9时48分,通知:“其他所有的采购,你们都自行处理吧,我们彻底退出”,因此三份采购合同不能履行产生的责任应由深圳瑞视公司负责,与甘肃万通公司无关。
甘肃万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判决;二、改判驳回深圳瑞视公司要求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改判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返还货款2220141.7元;四、改判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五、判令深圳瑞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产品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2017年9月25日,甘肃万通公司(甲方)与深圳瑞视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向深圳瑞视公司采购视讯设备一批,合同总金额17647417元,并备注“甲方的中标金额和乙方的供货金额的差额为8002249元,即为甲方应得的毛利收入”。2017年10月27日,甘肃万通公司与深圳瑞视公司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原《产品购销合同》中小鸟视屏处理器1,小鸟视屏处理器2签订的采购价格太低,由于供方市场客观原因,现双方友好协商,价格调整如下:小鸟视屏处理器1的供货总价为2531200元,小巧视屏处理器2的供货总价为8CM00元;2.调整后原合同总金额17647417元变更为17814017元,比原合同增加166600元”。2017年11月3日,廿肃万通与深圳瑞视公司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0925-2的《产品购销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1.原《产品购销合同》中部分产品签订的视频拼接屏(品牌:清投视频,型号:DTL3107S),由于市场客观原因,现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自行采购,乙方不再供货。2.本协议为《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如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有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3.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一式二份,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至此,合计总金额变更为10380617元,比《产品购销合同》及第一份《补充协议》确定的金额减少7433400元。二、截止2017年11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的第二份《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为:1.甘肃万通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支付100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764741.7元,于2017年10月25支付600000元,累计支付2364741.7元,已经达到第二份《补充协议》所确定总金额的22.78%;2.该《补充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已经超过原《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时间2017年10月30日,截止该日期甘肃万通公司并未收到深圳瑞视公司关于发货时间的任何通知,即第二期40%货款在发货前一日支付的条件并未成就;3.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发出音箱200只,合同约定价值为270000元,甘肃万通公司于11月4日收到货物。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系甘肃万通公司“迟延付款、违约在先”所致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11月3日深圳瑞视公司与甘肃万通公司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签订表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7年11月3日双方履行合同的现实情况为基础,继续履行《产品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由深圳瑞视公司继续供应剩余价值10380617元的产品。深圳瑞视公司也承认在第二份《补充协议》生效之日,甘肃万通公司首期货款支付比例己经达到22.78%,所以才主张“60%的货款仍有3763668.5元未支付”(深圳瑞视公司计算错误,实际应为3863628.5元,占第二份《补充协议》确定总金额的37.22%,该部分属于第二期40%货款的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之后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即要审核甘肃万通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应支付深圳瑞视公司的合同总金额60%货款仍有3763668.50元未支付”的情况,即第二期40%货款中37.22%是否到期未付,也要审核深圳瑞视公司是否已经履行采购义务,是否履行向甘肃万通公司通知发货时间的义务,因为第二期40%货款的支付条件为发货前一日,要以深圳瑞视公司通知发货时间为前提。事实上,2017年11月3日,即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当日,甘肃万通公司首期款支付比例已经达到22.78%,符合约定条件;由于第一份及第二份《补充协议》并未对货款支付条款进行修改,因此第二期40%的货款应当按照原《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支付,即“发货前一日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给乙方”,基于该条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履行第二期货款支付义务的前提是深圳瑞视公司通知发货时间,甘肃万通公司按其通知的发货时间在前一日支付剩余37.22%的货款,即3863628.5元。11月3日《补充协议》签订后,甘肃万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当日提出指派本公司员工张浩达进驻深圳瑞视公司,对深圳瑞视公司针对《产品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所签署的采购合同进行汇总,并依据汇总结果继续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货款,同时监督深圳瑞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以便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采购工作。一审法院以“未按约定支付首期20%及第二期40%货款”为由认定甘肃万通公司违约在先明显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甘肃万通公司始终主张第二期货款付款条件未成就,关于第二期40%货款支付并未违约,但是一审法院却以不符合不安抗辩权法定条件为由认定甘肃万通公司违约,充分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深圳瑞视公司要求赔偿3148559.1元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驳回。1.中星公司视频解码器采购合同不应采信,该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应由深圳瑞视公司负责。首先,该合同关于交货地址、收货人、交货时间、售后维保的约定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有重大疑问,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其次,中星公司有严格的领域代理制度,针对兰州地区产品的销售、安装及维保必须由该区域代理商甘肃万维完成。第三,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其已经终止与中星公司的合同,该行为是其单方自主自愿的行为,与甘肃万通公司无关,深圳瑞视公司应当对其终止协议产生的后果负责,该协议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与甘肃万通公司无关。2.小鸟公司视屏处理器采购合同系深圳瑞视公司主动终止,因该协议产生的任何损失都应当由深圳瑞视公司自己负责。3.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音箱功放采购合同不应采信,该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应由深圳瑞视公司负责。五、合同解除后,深圳瑞视公司应当返还货款2220141.7元。首先,一审法院错误计算秦皇岛嘉韵电器有限公司的音箱功放合同预期利润,判决甘肃万通公司重复赔偿。其次,深圳瑞视公司与小鸟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合同书》,并于当日向小鸟公司支付预付款787767元,一审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甘肃万通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总计2364741.7元,扣减后,以及转付小鸟公司的部分货款787767元后,剩余部分1306974.7元应当返还给甘肃万通公司”直接从深圳瑞视公司应当返还给甘肃万通公司的货款金额中扣除,严重违背深圳瑞视公司、甘肃万通公司、小鸟公司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审法院计算错误,重复扣除利润125400元,同时以判决强行替代三方当事人缔约的权利,强行折抵787767元。六、深圳瑞视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向甘肃万通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依据《产品购销合同》及第二份补充协议,2017年11月3日起深圳瑞视公司应继续供应中星公司的视频解码器,但是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单方通知停止供应,要求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由于深圳瑞视公司的违约行为,甘肃万通公司另行采购的价格为1792500元,比深圳瑞视公司的供货价1796500元多支付30000元,该损失应由深圳瑞视公司赔偿。
针对甘肃万通公司的上诉,深圳瑞视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甘肃万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且没有付款履行能力,甘肃万通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私下与供应商联系洽谈,两方面均违约在先。二、甘肃万通公司违约在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深圳瑞视公司的损失。三、甘肃万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22014107元没有依据。其在一审请求中要求返还货款1306974.7元,一审庭审虽然提出变更反诉请求要求退回另外已支付给小鸟公司的货款787667元,但其一审过程中并未缴纳增加反诉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应视为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因此,甘肃万通公司无权在二审中提出要求返还该部分货款。四、甘肃万通公司违约在先导致合同被解除,应由甘肃万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深圳瑞视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甘肃万通公司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深圳瑞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深圳瑞视公司、甘肃万通公司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2.甘肃万通公司赔偿深圳瑞视公司经济损失3148559.1元;3.由甘肃万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甘肃万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深圳瑞视公司、甘肃万通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返还货款1306974.7元;3.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赔偿损失1509790元;4.深圳瑞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甘肃万通公司当庭增加第2项诉讼请求为: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返还货款2220141.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5日,深圳瑞视公司(乙方)与甘肃万通公司(甲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向深圳瑞视公司采购视讯设备一批,具体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中标单价及总价、供货单价及总价等在设备清单中予以明确,合同总金额17647417元,并备注“甲方的中标金额和乙方供货金额的差额为8002249元(中标总价25649666元-供货总价17647417元),即为甲方应得的毛利收入”。其中,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需在3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给乙方,即3529483.4元,发货前一日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给乙方,即7058966.8元,收到货物后,甲方应在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给乙方,即7058966.8元,如需乙方垫付资金(仅限第三期款即尾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是垫付时间不超过30天。关于交货日期,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在10月30日前把全部货交到兰州市用户指定仓库。
2017年10月27日,深圳瑞视公司(乙方)与甘肃万通公司(甲方)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原《产品购销合同》中小鸟视频处理器1、小鸟视频处理器2签订的采购价格太低,由于供方市场客观原因,现双方友好协商,价格调整如下:小鸟视频处理器1的供货总价为2531200元、小鸟视频处理器2的供货总价为80400元;2.调整后原合同总金额17647417元变更为17814017元,比原合同增加166600元;3.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2017年11月3日,深圳瑞视公司(乙方)与甘肃万通公司(甲方)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原《产品购销合同》中部分产品签订的视频拼接屏(品牌:清投视频,型号:DTL3107S),由于市场客观原因,现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自行采购,乙方不再供货。
2017年11月10日,甘肃万通公司向深圳瑞视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1月10日,我公司(指甘肃万通公司)已汇入贵公司(指深圳瑞视公司)款项为2364741.7元(包括2017年9月27日的100万元,2017年9月30日的764741.7元,2017年10月25日的60万元),贵公司供货金额为270000元(交货产品为200只JBL扩声音箱),贵公司垫付货款金额为787767元(为小鸟视频处理器货款),未供货金额为1306974.7元。
关于双方争议的首期款金额问题,甘肃万通公司提交了其签约代表张惠峰与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在2017年9月25日向甘肃万通公司签约代表张惠峰发送了一份名称为“甘肃万通公司合同扫描件”(即本案《产品购销合同》)的文件后,随即发出了一段语音,内容为“你那边如果方便,这两天你就先安排个10%的款先过来,等你那边资金到帐之后,在这个期间再陆陆续续的付过来也可以,这样的话我们的工作就会提前来做,有什么情况我们随时交流”,甘肃万通公司以此主张深圳瑞视公司同意将首期款支付比例20%降低为10%。深圳瑞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解释称,双方并未协议变更首期款支付比例,而是因为甘肃万通公司多次表示资金困难且银行贷款未到帐,在此情况之下同意甘肃万通公司部分迟延支付,但深圳瑞视公司认为,即使迟延支付亦应当在第二期货款支付日前足额付清20%的首期款。
关于深圳瑞视公司主张的损失,其提交了如下证据:1.于2017年10月26日与北京小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显示深圳瑞视公司向该司采购视频处理器合计2625890元,相应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显示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该司支付了“230台视频处理器30%预付款”287767元;2.于2017年10月18日与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深圳瑞视公司向该司采购解码器产品合计1465880元,相应农业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该司支付了“预付30%货款”439764元;3.于2017年10月13日与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深圳瑞视公司向该司采购JBL扩音音箱及CROWN功放合计787248元,相应农业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该司支付“预付功放音响10%货款”78724元,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显示深圳瑞视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该司支付“200台音箱90%尾款”130140元,两笔合计208864元。另,甘肃万通公司为反驳深圳瑞视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提交了一份建设银行的电子回执,显示中星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深圳瑞视公司转帐支付一笔款项金额439764元,用途为“退款”,但深圳瑞视公司称该笔款项为中星公司单方退回,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协议。
关于甘肃万通公司反诉的损失,其提交了如下证据:1.于2017年11月2日与清投智能(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甘肃万通公司向该司采购显示终端设备、拼接控制软件等产品合计8672300元;2.于2017年11月10日与小鸟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显示甘肃万通公司向该司采购视频处理器合计2625890元,其中第2.1条第(2)点中载明“本合同货款分3次支付,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第一次支付合计787767元(已发货30+70台到甲方指定地点)(第一笔预付款由深圳瑞视公司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先期支付)…”;3.与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科技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甘肃万通公司向该司采购解码器合计1792500元。
另查,甘肃万通公司向深圳瑞视公司采购的涉案货物系为供应兰州市公安局,根据甘肃万通公司提交的其与兰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供货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第一期货款的支付条件为“全部到货通过监理方、买方、卖方三方共同开箱报验合格后,由买方支付卖方中标合同价款的40%”。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瑞视公司与甘肃万通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综合深圳瑞视公司、甘肃万通公司的诉辩主张,本案应当存在以下三方面的争议焦点,其一,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的认定;其二,关于深圳瑞视公司主张的损失;其三,关于甘肃万通公司请求返还的货款及要求承担的损失。
其一,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的认定。深圳瑞视公司起诉时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在甘肃万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后,深圳瑞视公司随之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同主张,深圳瑞视公司、甘肃万通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本案《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两份《补充协议》自甘肃万通公司收到深圳瑞视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之日即2018年5月4日起解除。关于违约的认定,即合同的解除系甘肃万通公司迟延付款还是深圳瑞视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导致的问题。1.《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及发货前一日分别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40%,甘肃万通公司实际已付款金额未达到上述约定比例,构成迟延付款的违约。甘肃万通公司辩称双方已经变更首期款支付比例,一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首先,甘肃万通公司主张首期款调整的证据为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其签约代表沟通合同订立、履行事宜时作出的相关表述,即“这两天你就先安排个10%的款先过来,等你那边资金到帐之后,在这个期间再陆陆续续的付过来也可以”,但该段表述系在双方订立《产品购销合同》的同时作出,甘肃万通公司不能合理解释重大合同事项的变更为何不直接在书面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其次,深圳瑞视公司与甘肃万通公司在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并未提及双方在原合同之外存在变更首期款支付比例的口头协议;第三,从该段表述的文字内容并结合谈话当时的语境上看,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系在甘肃万通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形下,就首期款的支付时间给予甘肃万通公司一定的宽限期限,并不具有变更付款方式、调整首期款支付比例的意思表示。因此,甘肃万通公司以双方调整首期款支付比例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迟延付款违约行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甘肃万通公司辩称其未按约定支付第二期货款系因深圳瑞视公司存在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风险,即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一审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有举证及通知两项义务,即提供对方当事人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的确切证据,并在中止履行己方义务之时通知对方。具体到本案,甘肃万通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在支付第二期货款之前已经持有深圳瑞视公司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确切证据,甘肃万通公司亦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深圳瑞视公司并要求深圳瑞视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反观深圳瑞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提交了与其中三家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就其具备履行能力的事实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甘肃万通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其辩解一审法院同样不予采纳。综上,深圳瑞视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系甘肃万通公司迟延付款、违约在先所致,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其二,关于深圳瑞视公司主张的损失。深圳瑞视公司的损失主要包括对案外供应商可能负担的没收货款、承担违约金的损失,以及因甘肃万通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关于对案外供应商即小鸟公司、中星公司、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没收货款及承担违约金等损失,目前未有证据显示深圳瑞视公司与该三家公司已就合同解除等问题达成协议或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深圳瑞视公司向中星公司采购解码器的合同成本应当为1460030元(5850元×227个+16510×8个),供应甘肃万通公司的价格为1762500元(1702500元+60000元),差额为302470元;向秦皇岛市嘉韵电器有限公司采购扩音音箱及功放的合同成本应当为783840元(723元×460个+1962元×230个),供应甘肃万通公司的价格为1311000元(621000元+690000元),差额527160元;向小鸟公司采购视频处理器的合同成本应当为2625890元,供应甘肃万通公司的价格为2611600元(2531200元+80400元),差额-14290元;三项合计差额815340元,该部分损失确属深圳瑞视公司的经营利润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深圳瑞视公司请求的可得利益损失金额超出本判决认定部分,不予支持。
其三,关于甘肃万通公司请求返还的货款及要求承担的损失。1.甘肃万通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合计2364741.7元,扣减深圳瑞视公司已经交付的200个JBL扩音音箱所对应货款27万元,以及转付小鸟公司的部分货款787767元后,剩余部分1306974.70元应当返还给甘肃万通公司,甘肃万通公司请求返还的货款超出本判决认定部分,不予支持;2.至于甘肃万通公司主张的损失,根据上述认定,本案合同解除系甘肃万通公司违约所致,相应损失应由甘肃万通公司自行承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确认深圳瑞视公司与甘肃万通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相应两份《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4日解除;二、甘肃万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瑞视公司赔偿损失815340元;三、深圳瑞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万通公司退还货款1306974.70元;四、驳回深圳瑞视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五、驳回甘肃万通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7135元(已由深圳瑞视公司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收取31988元,由深圳瑞视公司负担23704元,甘肃万通公司负担828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20元(已由甘肃万通公司预交),由甘肃万通公司负担11901元,深圳瑞视公司负担6419元。
本院审理查明,一、涉案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其后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补充协议一),又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第二份《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1.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深圳瑞视公司供应的设备品名及相应价款为:(1)清投视频液晶拼接屏,供货合计7433400元;(2)小鸟视频处理器1,供货合计2373000元;(3)小鸟视频处理器2,供货合计72000元;(4)中星解码器4路,供货合计1702500元;(5)中星解码器8路,供货合计60000元;(6)JBL扩声音箱,供货合计621000元;(7)CBOWN功放,供货合计690000元;(8)联想操作计算机,供货合计3022200元;(9)昌燧PDU,供货合计36800元;(10)清投液晶拼接屏安装机构,供货合计571800元;(11)奕天操作台,供货合计455400元;(12)罗杰科六类网线,供货合计74451元;(13)高清视频线,供货合计79686元;(14)天诚音频线,供货合计55860元;(15)秋叶园电源线,供货合计26520元;(16)格力空调,供货合计10500元;(17)奕天机柜,供货合计2300元;(18)所有设备安装、运输和三年质保及维护费用,合计360000元。以上合计价格17647417元。
2.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深圳瑞视公司必须在10月30日前把全部货交到兰州市用户指定仓库。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深圳瑞视公司在收到合同约定的首期款项后30日内发货(发货前甘肃万通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或者根据双方的另行协商确定交货付款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3.补充协议一中,涉案双方约定调整小鸟视频处理器1、视频处理器2的供货价格,调整后原合同总金额17647417元变更为17814017元,双方同时约定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该补充协议一中,双方未变更原合同中关于发货期限的约定。
4.补充协议二中,涉案双方约定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清投视频液晶拼接屏、深圳瑞视公司不再供货。该补充协议二中,双方未变更原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发货期限的约定。
二、一审期间,甘肃万通公司向法院提交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与甘肃万通公司签约代表张惠峰的微信沟通记录,拟证明深圳瑞视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10日通知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清投拼接屏、电脑和操作台、中星解码器、小鸟视频解码器,前述设备金额占涉案合同总金额88.8%,故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深圳瑞视公司对前述微信沟通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前述微信沟通记录显示:1.关于清投拼接屏。2017年10月31日,彭正向张惠峰发送微信称“昨天晚上和清投的人谈了,情况比较复杂比较糟糕,他们已经确认我们在串货”、“如果中间有损失,我自己来承担,只是原来想帮你整体降成本的想法可能真的很难实现了,包括其他项目的采购都遇到很多麻烦,这次过来我们就沟通一下,把采购工作还是往前推进,这就是大屏这一块,其他还是按照原来的计划都在正常进行”。
2.关于联想操作计算机和奕天操作台。2017年11月4日,彭正向张惠峰发送微信称“没有采购的主要还就是电脑和那个姚天力的操作台,这两大块呢,也是剩下的就是金额最多最高的一部分,那么这块就是你们自己采购,然后星期一的上午我让他们盖章发给你好不好……好吧,只要这两样。你可以提前沟通吧。”
3.关于中星解码器。2017年10月28日,彭正向张惠峰发送微信称“中星电子再找你,你说资金困难先等一等再说,你只能这样讲,如果让他们知道我们跟公司总部定了货的话,到时候我担心又和大屏一样,厂家又不给我们供,那就很被动了”;2017年11月5日,彭正向张惠峰发送微信称“今天上午,我和中星电子总部也沟通了,其实总部倒也没有什么问题……现在问题还是在兰州办的胡立峰这边”、“我刚才跟他们总部那个总监电话沟通了,我正式通知他把协议终止。……你赶紧和那个胡立峰,你重新签订采购协议吧。……你这边就只当没有总部这个采购,你就赶紧重新抓紧。今天采购活动,抓紧供货,不耽误事,我们这边我消化下再看怎么处理,好吧。”
4.关于小鸟视频处理器。(1)2017年11月10日,彭正将其与案外人“翟总”沟通的微信截图转发至张惠峰,该微信截图显示彭正向“翟总”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双方终止协议,首付款原路退回后再转给甘肃万通公司,由翟总一方与甘肃万通公司重签协议;二是三方补签协议,把深圳瑞视公司的预付款直接转为甘肃万通公司的货款,深圳瑞视公司退出。(2)同日,彭正向张惠峰发送微信称“刚给小鸟的翟总发了微信,两个建议方案中总有一种是您所希望的。这次的合作很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咱们都不要再去扯了,给双方留点尊严和面子。关于功放和音响,你们如果担心资金安全,可以分批打款分批发货(全部的功放随时可发,剩下的音响下周可发)就剩下这么点事情,都不要再折腾了。其他所有的采购,你们都自行处理吧,我们彻底退出,事后可签补充协议。”张惠峰向彭正回复微信称“写个补充协议来,把小鸟合同转过来”。
三、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均系涉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一审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违约方认定问题,及由此合同双方的损失赔偿问题;二、涉案货款返还问题,双方分歧在于深圳瑞视公司应否将其已向小鸟公司支付的货款787767元返还甘肃万通公司。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依本案现有证据,涉案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先后签订两份补充协议,此后又通过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与甘肃万通公司签约代表张惠峰的微信往来沟通合同履行事宜。故本案中,关于合同违约方的认定,应予充分考量涉案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双方微信沟通协商的内容、合同变更的情况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
首先,依涉案合同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于发货前一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深圳瑞视公司必须在10月30日前把全部货交到兰州市用户指定仓库,深圳瑞视公司在收到合同约定的首期款项后30日内发货。本案中,涉案双方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7647417元;其后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变更合同金额为17814017元,并约定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据此,依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甘肃万通公司应于补充协议一签订后的三日内支付合同首期款,即其至迟应于2017年10月30日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首期货款3562803.4元(17814017元×20%=3562803.4元)。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截至2017年10月25日,甘肃万通公司合计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货款2364741.7元,此后未再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货款。据此,甘肃万通公司并未依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期货款,其就此存在违约情形。在甘肃万通公司未足额支付首期货款的情形下,深圳瑞视公司得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未于2017年10月30日前发货并未构成违约。
其次,在2017年10月30日之后,涉案双方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深圳瑞视公司不再向甘肃万通公司供应原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清投视频液晶拼接屏、该货物由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据此,涉案合同金额变更为10380617元(17814017元-7433400元=10380617元),甘肃万通公司依约应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的首期货款金额亦变更为2076123.4元(10380617元×20%=2076123.4元)。本案中,甘肃万通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已合计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货款2364741.7元,该金额已超出前述应付首期货款金额。故涉案合同履行至2017年11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时,因合同金额的变更,甘肃万通公司已足额支付涉案首期货款。
再次,依本案查明事实,涉案双方系通过深圳瑞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正与甘肃万通公司签约代表张惠峰的微信往来协商合同履行事宜。从前述查明的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看,1.关于联想操作计算机和奕天操作台。2017年11月4日,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表示其尚未采购涉案合同约定的电脑和操作台、该部分货物由甘肃万通公司自行采购,甘肃万通公司对此未持异议。2.关于中星解码器。2017年10月28日,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表示其担心中星解码器的供货问题;2017年11月5日,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表示其已通知中星公司终止采购协议、要求甘肃万通公司自行联系案外人签订采购协议,甘肃万通公司对此未持异议。3.关于小鸟视频处理器。2017年11月10日,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表示其退出对小鸟视频处理器的采购,其已付给小鸟公司的首付款可原路退回再转给甘肃万通公司,或可把深圳瑞视公司的预付款直接转为甘肃万通公司的货款;甘肃万通公司回复深圳瑞视公司将小鸟公司的合同转至其处理。
综合上述微信记录可见,涉案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深圳瑞视公司向甘肃万通公司提出其不再供应原合同约定的电脑和操作台、中星解码器、小鸟视频处理器,甘肃万通公司对此未持异议且其后亦自行采购前述货物,故可视为涉案双方均同意变更合同,即深圳瑞视公司不再向甘肃万通公司供应电脑和操作台、中星解码器、小鸟视频处理器。据此,涉案合同金额变更为2528917元(10380617元-3022200元-455400元-1702500元-60000元-2531200元-80400元=2528917元)。本院认为,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虽经协商多次变更合同约定货物,由此合同金额亦随之变更;但双方并未变更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发货期限,故甘肃万通公司依约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首期货款即合同总金额的20%、于发货前一天支付第二期货款即合同总金额40%、于收到货物的五日内支付尾款即合同总金额的40%,深圳瑞视公司应于收到合同首期款项后30日内发货。本案中,甘肃万通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已合计向深圳瑞视公司支付货款2364741.7元,该货款金额已占变更后合同总金额的93.5%(2364741.7元÷2528917元=93.5%)。故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履行至2017年11月10日,因合同金额的变更,甘肃万通公司已足额支付涉案合同首期及第二期货款,深圳瑞视公司于此情形下未依约发货、仍要求甘肃万通公司继续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综上,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前期甘肃万通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后期因合同变更,在甘肃万通公司已足额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货款情形下,深圳瑞视公司未依约发货、仍要求甘肃万通公司继续支付货款,亦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涉案双方于履约过程中均具违约情形,已致双方信任基础尽失,均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关于涉案合同的目的亦无法实现,故本院对双方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如前述,双方均具违约情形,故合同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具过错,由此双方关于损失赔偿的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未充分考量涉案双方沟通协商的情况、合同变更及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形,导致对违约方认定及损失赔偿问题的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二。如前述,涉案双方的微信往来表明,双方已同意变更涉案合同,即深圳瑞视公司不再采购小鸟视频处理器。深圳瑞视公司亦在微信中表示,其已付给小鸟公司的首付款787767元可原路退回再转给甘肃万通公司,或可把深圳瑞视公司该预付款直接转为甘肃万通公司的货款。甘肃万通公司对此未持异议;结合其与小鸟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载明,甘肃万通公司应支付的第一笔预付款787767元已由深圳瑞视公司支付。故本院认为,前述情形足以表明甘肃万通公司已同意将前述货款787767元直接转为其应付小鸟公司的货款。据此,甘肃万通公司上诉主张深圳瑞视公司仍应向其返还该货款787767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就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另,深圳瑞视公司与小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深圳瑞视公司以其与小鸟公司存在纠纷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深圳瑞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甘肃万通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就其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导致部分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27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驳回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1988元(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7135元),由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向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退回5147元。反诉受理费18320元(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93元,由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27元。一审法院向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退回8427元。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8427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9708元,由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0626元,由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57元,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69元。保全费5000元(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本院向甘肃万通宽带视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用6919元。深圳瑞视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6919元。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路  德  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莹(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