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3169号
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长江金源小区17栋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300533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跃,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7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2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周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