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军拓远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39号
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长江金源小区17栋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300533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跃,安徽元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军拓远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南京中路488号国际科技园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UR8U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军拓远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军拓远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军拓远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