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当涂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359号
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长江金源小区17栋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300533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安徽元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当涂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W5UU5N。
法定代表人:*清洁。
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当涂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当涂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915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当涂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915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和荣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