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5525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
法定代表人:滕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佳,女,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曲道俊。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