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5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安特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26号楼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光珊。
第三人:***,男,1965年5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安特保(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执102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