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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蓝精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蓝精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祖先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蓝精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协议书》虽约定发生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项目所在地涉及三个地方,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来安县,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涉案合同包含三个不同地点的工程项目,其中一个工程项目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故江苏蓝精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其中一个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