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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某某与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8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宜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