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18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宜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