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富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11民初316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北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鹤壁市山城区。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上海富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凯,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富仓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富仓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富仓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郭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