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2951号
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张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7100375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北路西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217287729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