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郭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2执6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北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关玉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所地: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新朋,该村委会主任。
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2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共285819.23元及利息。因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的收入288000元,并划拨被执行人在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的收入32000元支付与申请执行人;
2、查封被执行人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位于该村老大队的房产5间、老学校的房产36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新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实际清偿数额为32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李文河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