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鹤壁新歌源丹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22民初1534号
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朝歌北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广,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新歌源丹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长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鹤壁新歌源丹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29日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鹤壁新歌源丹宁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新歌源丹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万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海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