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君芝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闸执字第256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君芝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邹启国,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君芝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君芝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君芝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目前去向不明,除被本院扣划的开设在中国银行的账户人民币8600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君芝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其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XXXXXXX.10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鹏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