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68893515P。
法定代表人:尤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信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龙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0)信仲调字第078号调解书开展执行中,信阳龙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其公司收到***还款33000.00元,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信阳龙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信仲调字第078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郑鹏飞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