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3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疏淮,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政和花园C区新十六大街与新五大街交叉口龙发装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68893515P。
法定代表人:尤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尤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光山县益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光白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068904161M。
法定代表人:余争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贵梓,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信阳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尤强、光山县益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余继田
审 判 员 汪 涛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徐
书 记 员 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