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

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510。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茂桂,经理。
上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