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执3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06389732F,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驻地;电话:131××××8029。
法定代表人:朱茂桂。
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08××××09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73670.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业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