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16号
原告: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十里泉村,工商注册号:370400228014437。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远,枣庄市中鑫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左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06389732F。
法人代表人:朱茂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堂,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军玲,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锦绣顺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8元,减半收取计3,914元,由原告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梅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华端静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