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森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金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位刚。
被执行人:河南森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森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611执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