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1360号
原告: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金山工业园区龙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位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峰,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惠,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丁香里10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世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