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8944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12民初8944号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张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虎,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实,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侧。
法定代表人:周位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