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611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周位刚。
被执行人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鲁光明。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大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融广投资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撤回关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611执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