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982号之二
申请人(原担保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嘉陵江大桥东头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4HUCU8J。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3323T。
法定代表人:谭振。
被申请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914X2。
法定代表人:谢光初。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川1622民初98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原担保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鑫壹街101号502号房屋【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05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原担保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鑫壹街101号两处房屋【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32号、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33号】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鑫壹街101号的两处房屋【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32号、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33号】,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鑫壹街101号的房屋【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0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永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