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982号之三
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中心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1670934W。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3323T。
法定代表人:谭振,执行董事。
第三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914X2。
法定代表人:谢光初,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毛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志琼
人民陪审员 秦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