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982号
申请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1670934W。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董事长。
担保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嘉陵江大桥东头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4HUCU8J。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3323T。
法定代表人:谭振。
被申请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914X2。
法定代表人:谢光初。
申请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鑫壹街101号502号房屋【川(2017)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05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广安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胜县不动产权第0006505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永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