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18003号
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中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1670934W。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914X2。
法定代表人:谢光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信,广东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青,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3323T。
法定代表人:谭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杰,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408元(该费用由原告预付),依法减半收取37704元,由原告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梅
人民陪审员  刘 瑛
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巫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