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旧县乡长伸沟村(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龙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闯,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

法定代表人:谭振,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

法定代表人:谢光初,总经理。

关于四川广安鑫光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9)川1304民初3683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1304执保6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冻结了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0元。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为11542000.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542000.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1542000.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凌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