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4民初57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鸡西市城子河区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吉福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吉福钻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元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元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天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