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210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投入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80元,执行费1064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需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