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3509号
原告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文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