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兴执字第84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马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卢少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塞尚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宁夏天雨子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80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150元(暂计算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514元,合计31524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和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5年4月14日,本院强制执行248940元,下剩59826元未执行。本案执行费6478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3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海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