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1号。
负责人:张大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泉,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原审被告: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方枫景小区16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原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丹东分行)及原审被告原泉、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3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丕健
审判员  徐 蕙
审判员  张惠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