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2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原泉,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方枫景小区16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原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泉、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6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原泉、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丹东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因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债权人已经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现正在破产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2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福一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