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丹东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方枫景小区16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原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604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劳务费及材料款59864元,案件受理费1298元,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投资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务费及材料款59864元,案件受理费1298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 丹
执行员 林 杨
执行员 尚丽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