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住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
被执行人:原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
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原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原某、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原某、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行借款805271.1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执费。在本院执行期间,因本案执行依据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03执3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连旭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