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市振兴区腾飞装饰材料商店、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4执恢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腾飞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江城大街103-2号。
经营者:张爱娥,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兴区腾飞装饰材料商店职工,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方枫景小区16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原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原泉,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腾飞装饰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丹东泓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泓诚公司)、原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泓诚公司及原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泓诚公司已经停业,法定代表人原泉去向不明,注册营业地长期无人,未对被执行人泓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即被执行人原泉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原泉有辽F×××××号奥迪牌车辆、辽F×××××号森林人牌车辆、辽F×××××号海马牌车辆、辽F×××××号江淮牌车辆,本院予以查封,并对辽F×××××号奥迪牌车辆予以扣押,上述车辆均有抵押权。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原泉所有的辽F×××××号奥迪牌车辆,所得价款70000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20000元,剩余50000元用于支付执行费757元和返还该车辆抵押权人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信用中心(曾用名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49243元。被执行人原泉名下其他车辆存放地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李国娇共同共有两套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权且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上述房屋。被执行人无存款、证券、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理财、其他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57100元、案件受理费1228元,合计58328元,已经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38328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郭忠仁
执行员  马会颖
执行员  刘志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