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执恢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方枫景小区**楼**iv>
法定代表人:原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原某,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辽06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0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原某、李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振安区东昌路xx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丹房他证字第××号)进行了网络询价,网络询价结果分别为1912249元、1102534元、984640元。该价格与目前该小区房价相差较大,经询问申请人意见,第一次网上拍卖决定以网络询价平均值1333141*80%=1066512.8元进行,第一次流拍无人竞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在一拍流拍价1066512.8元的基础上再降低10%,即以959861.52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二拍公告及拍卖,也无人竞买流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接受拍卖物。申请执行人以二拍流拍价接受拍卖物程序合法,已经交纳执行费。本院前往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行的账户,账户内均无余额可供本案执行。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信息。
经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信息。
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总计8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现强制执行到位959861.52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6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星燃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姜丽萍